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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一案二审宣判

原文引自:青岛物流网


2024年6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一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鲁民终413号] 极兔公司向全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偿付订舱费、海运费等 461510美元、人民币403602 元及前述款项自 2023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36407 元,由极兔公司负担。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2023)鲁72民初1110号】案情大致详情如下:

2023年3月2日,全通公司与世筠公司签订《货物进出口订舱及付费合同书》,约定世筠公司委托全通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订舱手续,全通公司接受委托订舱,签发正本提单或转交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双方以世筠公司订舱委托书及其他有效单据作为全通公司收取海运费用的依据,世筠公司应按照全通公司提供发票在协议期限内将海运费等费用付至全通公司账户。支付方式为全通公司在每月10日前与世筠公司核对上月月初至月末全部费用,该月20日前世筠公司将费用付至全通公司银行账号。协议有效期自签章之日起至2024年3月1日。双方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该协议由极兔公司作为证据提交本院。关于协议的签订时间,全通公司主张该协议文本系由极兔公司提供,极兔公司与全通公司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之后由极兔公司将协议文本发送给包括世筠公司人员在内的三方微信群聊中,再由世筠公司、全通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签署。世筠公司主张协议是由极兔公司发送到三方微信群聊中的,发送时间为2023年5月5日,所以协议签署时间不可能是 2023年3月2日。

2023年4月26日,极兔公司与世筠公司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极兔公司委托世筠公司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括海运订舱、海运、报关业务,结算方式为月结,结算币种为美金加人民币,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4月26日至2024 年4月25日。

自2023年5月8日起,极兔公司业务人员韩某某、谭某某等通过电子邮件向世筠公司发送订舱委托,而后世筠公司业务人员周某某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通公司发送订舱委托书,全通公司依照指示完成涉案37票货物的出运事宜。全通公司自行制作费用明细表,列明因出运37票货物产生的订舱费、海运费、改单费等共计 461510 美元及人民币401852元。2023年7月7日,全通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周某某等世筠公司业务人员发送《5-6 月份总账单确认》。庭审中,世筠公司确认对于账单金额已进行过核实,没有异议。极兔公司对账单金额亦予以确认。关于全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中的 1750 元费用,世筠公司无异议,极兔公司称庭后核实,但未提交核实意见。全通公司向世筠公司开具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的发票开具记录表明,2023年6月,全通公司开票金额为人民币256041元、283132美元,其中美元按照汇率1:7.0965 折算人民币为2009246.24 元,总计人民币 2265287.24元。2023年7月,全通公司开票金额为人民币147561 元、178378美元,其中美元按照汇率1:7.2258 折算人民币为1288923.75元,总计人民币 1436484.75 元。合计人民币 403602 元、461510美元,折算后总计人民币 3701771.99 元。


  • 游客
支持 3 反对 0 回复 举报 沙发 09-19 10:02
没看明白为啥要打官司?
支持 2 反对 0 回复 举报 藤椅 09-19 13:45
字太多了
支持 4 反对 0 回复 举报 板凳 09-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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